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业务开通申请指南(2022年修订)

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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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本所会员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办理港股通业务开通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概述

本指南所称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及股票ETF

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开展港股通业务,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港股通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监督管理。

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办理开通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指南。港股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

(一)申请条件

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前,除应满足《实施办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制定港股通业务方案和实施计划;

2.参与港股通技术测试,确保技术准备就绪;

3.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港股通业务资金结算账户开立;

4.结合公司实际完成港股通准备情况自我评估(评估要点详见附件);

5.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的其他交易参与人,还应当会同托管人制订港股通交易相关结算方案、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督促托管人前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港股通业务资金结算账户开立。

(二)申请材料

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申请书;

2.完成公司内容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港股通服务协议》(协议文本与本所会员管理部联系获取);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业务申请书中承诺已符合权限开通各项条件。

(三)格式要求及提交方式

1.业务申请书应当为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正式发文,并加盖公司公章。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业务申请书上签章,并做出如下承诺:已符合权限开通各项条件,且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业务申请书和《港股通服务协议》应当为PDF格式,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3.上述申请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包,大小不超过20M,以“××公司开通港股通业务申请材料×年×月×日”为文件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交易单元业务”-“港股通交易权限开通”-“申请文件”栏目在线提交。

其中,《港股通服务协议》除提交电子版外,还应将2份原件寄往本所(收件人:会员管理部,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话:0755-8866815688668949)。

三、办理

本所将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或其指定托管人港股通业务资金结算账户开立完成后,为符合规定的机构开通相应交易单元的港股通交易权限,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其发出同意开通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以及一份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署完毕的《港股通服务协议》。

已开通港股通业务权限的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后续申请新增开通其他交易单元港股通交易权限的,仅需填写会员业务专区中的申请表单,无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本所完成办理后,将不再发出上述书面通知和《港股通服务协议》。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申请机构港股通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

四、注意事项

1.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原则上使用已有的A股市场交易单元参与港股通业务,沿用其A股市场的交易单元对照表、清算路径等,不得使用被冻结的交易单元和QFII交易单元。

如果申请设立或租用新的交易单元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先完成交易单元设立或租用,再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

2.会员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选择托管人结算模式的,会员应当确保托管人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港股通业务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方可接受相应资产管理产品的港股通交易委托。

五、业务联系

有关港股通事宜,请与本所会员管理部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周晓畅,0755-88668156xczhou@szse.cn

王孔涛,0755-88668949ktwang@szse.cn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港股通准备情况评估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