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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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2024〕27

当事人:

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证号:913302063089XXXXXX

 

经查明,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灵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月19日9:30:00至9:30:42期间,宁波灵均名下证券账户集中大量卖出深市股票合计13.72亿元,交易占比较高。期间深证成指由8957.28下跌至8864.62,跌幅1.03%。宁波灵均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及《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宁波灵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宁波灵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投资者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交易正常秩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