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证号:913302063089XXXXXX
经查明,2024年2月19日,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灵均”)名下证券账户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程序化交易深市股票过程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2月19日9:30:00至9:30:42期间,宁波灵均名下证券账户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大量卖出深市股票合计13.72亿元,期间深证成指由8957.28下跌至8864.62,跌幅1.03%。宁波灵均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六项,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宁波灵均名下证券账户今年以来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对宁波灵均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当事人如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