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交易决定书(杨森)

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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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森,身份证号码:610581XXXXXXXXXXXX

 

经查明,202135日,投资者杨森名下的证券账户在交易“国开2009”过程中,存在盘中拉抬且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量。202135日,杨森于10:37:2811:07:35期间,以104.00/张至320.00/张的价格申报买入“国开200921笔合计230张,全部成交,占期间买入成交量的85.19%,期间该债券价格上涨220.08%10:44:0511:07:35期间,杨森自买自卖“国开2009”合计180张,成交金额3.61万元,占期间市场成交量的81.82%。该投资者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对“国开2009”交易价量产生重大影响,并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上述异常交易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138日起至202197日止对杨森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及卖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证券。

当事人如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