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交易决定书(李连生)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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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连生,身份证号码:350583XXXXXXXXXXXX

 

经查明,20201月至9月,投资者李连生名下的证券账户在交易深市股票过程中,多次出现拉抬股价、大笔连续密集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2020120日,李连生在交易“海源复材”过程中,于09:15:006.80/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2笔合计200.00万股,于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全部成交,金额1360.00万元,占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买入成交的41.33%,该股开盘上涨10.03%,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2020914日,李连生在交易“珈伟新能”过程中,于9:51:199:51:476.35/股至6.46/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23笔合计645.00万股,成交620.69万股,金额4006.47万元,构成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上述期间,李连生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多次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2020120日、911日,李连生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2次异常交易关注函;2020914日,李连生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异常交易警示函。

李连生自20201月以来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20922日,李连生在交易“豫金刚石”过程中,于9:30:005.31/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8笔合计200.00万股,金额1062.00万元,构成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在交易“长方集团”过程中,于9:53:219:53:346.64/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8笔合计218.18万股,金额1448.72万元,再次构成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项,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0923日起至2020107日止对李连生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当事人如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