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交易决定书(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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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胤狮核心优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0680XXXXXX0899XXXXXX0899XXXXXX0899XXXXXX

经查明,20203月至6月,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胤狮核心优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胤狮核心优势3号”)的证券账户在交易深市股票过程中,多次出现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拉抬打压股价、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202043日,“胤狮核心优势3号”在交易“金运激光”股票的过程中,于13:22:1313:24:14期间以44.39/股至48.44/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0笔合计10.90万股,期间买入成交10.89万股,金额488.05万元,占期间买入成交的85.14%,期间该股上涨4.43%,构成连续竞价阶段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2020610日,“胤狮核心优势3号”在交易“金运激光”股票的过程中,于9:45:119:45:34期间以54.25/股至55.80/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3笔合计8.41万股,全部成交,金额460.06万元,占期间买入成交的98.25%,期间该股上涨5.13%,构成连续竞价阶段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2020616日,“胤狮核心优势3号”在交易“新美星”股票的过程中,于9:17:508.58/股的价格申报卖出该股150.00万股,金额429.00万元,占该股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低价申报的比例为80.09%,上述申报于9:19:48全部撤销。随后于9:21:229.01/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5.00万股,构成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胤狮核心优势3号”交易“中交地产”“金运激光”股票的过程中,多次出现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上述期间,“胤狮核心优势3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多次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等监管措施。202034日,“胤狮核心优势3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异常交易关注函;202043日,“胤狮核心优势3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异常交易警示函;202065日,“胤狮核心优势3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并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2020610日至616日,“胤狮核心优势3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2次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监管措施。

“胤狮核心优势3号”自20203月以来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20814日,在交易“经纬辉开”股票的过程中,“胤狮核心优势3号”通过证券账户0680XXXXXX10:56:1310:56:20期间以涨停价15.50/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2笔合计190.00万股,金额2,945.00万元,10:56:2014:17:06期间,该投资者剩余有效申报占该股涨停价位有效申报数量的比例持续高于30%,最高达48.81%,致使该股价格在上述期间维持涨幅限制,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0817日起至2020831日止对“胤狮核心优势3号”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当事人如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