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交易决定书(王立军、海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太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炬仁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常州太平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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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王立军,身份证号码:32040XXXXXXXXXXX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社会信用代码:91110 XXXXXXXXXXX

常州炬仁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 XXXXXXXXXXX

海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 XXXXXXXXXXX

常州太平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 XXXXXXXXXXX

常州太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 XXXXXXXXXXX

 

经查明,2019320日至202084日期间,投资者王立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太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炬仁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常州太平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方式交易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20,以下简称“金运激光”)股票。20191211日,投资者王立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运激光”股份11,185,927股,占“金运激光”总股本的8.878%

在首次买入“金运激光”股份达到5%时,投资者王立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金运激光”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0814日起至20201012日止对投资者王立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金运激光”股份。

当事人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813